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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日期:

20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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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财务部印兴旺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治理步伐》,该《步伐》提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切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须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质料;投标人不可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最低价中标”再见!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步伐》有如下几点,需要各人注意:

第一、该投标价格与其他投标人相比的价格,参照工具是“其他投标人的价格”,此处不是各人常说的“本钱价”,因为“本钱价”有时简直很难直接判定,争议也很大,直接与“其他标人的价格”相比照,易操作,例如:若九个投标人,八个投标人报价为1亿左右,另一位若是8000万,可能就需要进行“合理性”解释。

第二、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这里用词是“有可能”,可以认为若价格过低,都保存“有可能”,所以免不了要澄清。

第三、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须要时提交相关证明质料。这里要注意的是“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这个意义重大,制止了场外人情,也是说“投标”是否有效,就地决定。

第四、投标人不可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这里用词是“应当”,而不是“可以”,就是该《步伐》直接划定这种情况就是“无效投标”。

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保存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在最低价中标的竞争中,泛起良者退出和劣者胡来的困局。这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而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敌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最低价中标往往从纯粹的经济纠纷,发酵成社会问题。

87命令要求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可诚信履约的报价提供说明或证明其合理性,势必对最低价中标的现象带来一定停止,“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业主”现象有望获得改善!